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三部刑诉〔2020〕1402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79********,汉族,技校文化,中国**员工,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队**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2019年12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7月28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4时53分许,被告人胡某甲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沪******的小型轿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南侧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西约**米处,车辆失控左偏至对向车道,小型轿车左前部撞到沿**路北侧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的由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牌号为上海*******电动自行车左侧,致陈某某倒地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物损合计人民币5,270元)。后被害人陈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被告人胡某甲明知对方报警仍等候在现场,民警处警在现场将其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胡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mg/ml,属于醉酒。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左小腿内侧挫伤面积达15cm2以上,构成轻微伤。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胡某甲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甲已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验伤通知书,证实涉案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及报警、伤势情况。
3.证人汤某某、胡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胡某甲共同饮酒,后胡某甲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
4.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呼气测试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及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案发时被告人胡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mg/ml、属醉酒的事实。
5.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及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证实被告人胡某甲所持驾驶证件及所驾车辆均真实有效,被害人陈某某是上海*******电动自行车所有人。
6.监控视频、视频资料调阅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及现场情况。
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胡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
8.物损评估意见书、事故车辆勘估表、物损照片,证实事故造成沪******小型轿车直接物损为人民币4,970元,造成上海*******电动自行车的直接物损为人民币300元,合计物损人民币5,270元。
9.上海法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陈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10.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双方车辆均符合安全技术条件或规范。
11.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胡某甲已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1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110接警记录、查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胡某甲的到案情况。
13.全国人口查询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胡某甲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文菊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96496****。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函》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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