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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公诉刑诉〔2017〕570号

被告人胡某甲(别名胡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82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沁阳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月19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沁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2日20时08分,被告人胡某甲无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豫H****(逾期未检验)灰色小型货车,沿沁阳市和电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和电路与焦克路交叉路口时,被 沁阳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 被告人胡某甲的血样中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57.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薛某某、靳某某证言;3.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5.视听资料:查获视频、抽血检验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艳艳

检察员:王胜利

2017年11月30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沁阳市**镇**庄**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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