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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危险驾驶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69********湖南省道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外来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镇**村**组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街道**巷**号2020年11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汕头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甲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20时19分许,被告人胡某甲驶无悬挂号牌的两轮摩托车,沿汕头市龙湖区**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胡某甲精含量呼气测试,检测结果为101mg/100ml;经提取胡某甲委托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提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抽取血液通知家属记录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盗抢记录查询、常住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

2.被告人胡某甲与辩解;

3.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

4.现场平面图、现场检查记录及相关照片的辨认;

5.视听资料:执法视频光盘1张(查获现场视频、医院抽血视频、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莹

检察官助理:胡冉菁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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