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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危险驾驶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凌晨4时36分,被告人胡某甲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邱某某,在博罗县福田镇沿G324线由广州往惠州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福田镇荔枝敦路口时,与横过马路由被害人朱某某驾驶的粤LM****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胡某甲、邱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胡某甲、朱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胡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古海明

                              检察官助理 陈思静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14730****,保证人:胡某乙,电话:13536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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