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95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住瓦房店市**办事处**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3日08时30分左右,被告人胡某甲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瓦房店市**镇**大桥上路段时,与行人胡某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损,胡某甲、胡某乙受伤。经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对胡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胡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等2.被害人胡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瓦房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 。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福田
检察官助理:苏雪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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