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8557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黑龙江巴彦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80********,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黑龙江省巴彦县**镇**村。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3月1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甘井子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2000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晚上,被告人胡某甲和朋友胡某乙等人在义乌国际商贸城附近的虾一跳大排档吃晚饭,期间其喝了三两左右伊力白酒。同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甲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饮酒后驾驶吉EHL****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次日00时00分许,当其驾车到义乌市国贸大道与宾王路路口,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驾驶标准。随后被告人胡某甲被民警带至义乌市中心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了血液。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胡某甲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驾驶证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归案经过,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呼气、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海生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