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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信用卡诈骗、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许昌县**镇**村**组,现住建安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用身份证件、信用卡诈骗2019年10月27日被许昌市公安局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2019年12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示范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许昌市建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用身份证件犯罪事实

2014年12月,被告人胡某甲弟弟胡某乙驾驶证即将到期,胡某乙因在外务工,便将自己的身份证、驾驶证、照片邮寄给胡某甲,委托胡某甲帮其更换新驾驶证。2015年1月,胡某甲用自己的照片、胡某乙的驾驶证、身份证,冒充胡某乙身份在许昌市公安交管部门更换了新驾驶证。2018年1月19日22时许,胡某甲酒后驾驶豫K*****别克小型轿车行驶至许昌市东城区许都路与翠林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胡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781mg/100ml。后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胡某甲为减轻处罚,隐瞒无证驾驶情节,持盗用胡某乙身份的驾驶证向侦查人员虚构身份信息,并以胡某乙的身份接受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

二、信用卡诈骗犯罪事实

1、2018年夏天,被告人胡某甲以帮助受害人崔某某办理交通银行信用卡为由,让崔某某填写申请信用卡的信息资料,后胡某甲隐瞒交通银行信用卡(卡号62265641********)已办出来的事实,并在未告知崔某某本人的情况下,多次持该卡透支消费、套现,致使该卡欠款34455.11元,其中本金25182.18元。

2、2018年10月以来,受害人王某某欲办理信用卡,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胡某甲,并在胡某甲的帮助下填写了申请多家银行信用卡的信息资料,后胡某甲隐瞒兴业银行信用卡(卡号62508524********)、民生银行信用卡(卡号62260099********)、浦发银行信用卡(卡号62593889********)已经办出来的事实,并在未告知王某某本人的情况下多次持上述信用卡透支消费,致使兴业银行信用卡欠款12945.75元,其中本金12404.73元;民生银行信用卡欠款24995.17元,其中本金22621元;浦发银行信用卡欠款15484.16元,其中本金11771.77元。以上三张信用卡欠款本金共计46797.5元。

3、2018年初,被告人胡某甲以帮助受害人韩某某办理交通银行信用卡为由,让韩某某填写信用卡申请资料,后胡某甲隐瞒交通银行信用卡(卡号62265641********)已办出来的事实,并在未告知韩某某本人的情况下多次持该卡透支消费,致使该卡欠款33103.38元,其中本金25760.5元。

4、2018年初和2018年4、5月份,被告人胡某甲以“帮忙充个人数,办个信用卡”等理由让受害人胡某丙填写申请信用卡的信息资料,后胡某甲隐瞒民生银行信用卡(卡号62260058********)、光大银行信用卡(卡号62265800********) 已办出来的事实,并在未告知胡某丙本人的情况下多次持上述两张信用卡透支消费,致使民生银行信用卡欠款5998.81元,其中本金4919.29元;光大银行信用卡欠款11982.54元,其中本金9342元。以上两张信用卡欠款本金共计14261.29元。

5、2018年上半年和2018年夏天,被告人胡某甲多次以“给我帮个忙,充当个人数,办个信用卡”等理由让受害人胡某丁填写申请信用卡的信息资料,后胡某甲隐瞒交通银行信用卡(卡号62225241********)、兴业银行信用卡(卡号62508783********)、民生银行信用卡(卡号62260095********)已办出来的事实,并在未告知胡某丁本人的情况下多次持上述信用卡卡透支消费,致使交通银行信用卡欠款2154.5元,其中本金1990.97元;兴业银行信用卡欠款15069.61元,其中本金13079.61元;民生银行信用卡欠款4998.57元,其中本金4160元。以上三张信用卡欠款本金共计19230.58元。

6、2017年和2018年,被告人胡某甲以“帮个忙,来办个信用卡”等理由让受害人胡某戊填写申请信用卡的信息资料,后胡某甲隐瞒交通银行信用卡(卡号62225241********)、光大银行信用卡(卡号62265800********)已办出来的事实,并在未告知胡某戊本人的情况下多次持卡透支消费,致使交通银行信用卡欠款10096.97元,其中本金8347.6元;光大银行信用卡欠款7999.59元,其中本金6800元。以上两张信用卡欠款本金共计15147.6元。

7、2018年以来,被告人胡某甲多次以“到我那里办张信用卡,给我充个人数”等理由让受害人胡某己填写申请信用卡的信息资料,后胡某甲隐瞒光大银行信用卡(卡号62597603********)、交通银行信用卡(卡号62225241********)、兴业银行信用卡(卡号62508783********)已办出来的事实,并在未告知胡某己本人的情况下多次持上述信用卡透支消费,致使光大银行信用卡欠款4999.19元,其中本金4185元;交通银行信用卡欠款5999.31元,其中本金4617.8元;兴业银行信用卡欠款9113.51元,其中本金7924元。以上三张信用卡欠款本金共计16726.8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胡某甲以帮助他人办理信用卡等为由,骗取他人填写申请信用卡的信息资料,隐瞒信用卡已办出来的事实,多次持他人信用卡透支、消费、套现,其中本金共计163106.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周某某、胡某己、孟某某等证言;4.辨认、搜查笔录;5. 鉴定意见;6.书证及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的活动中,盗用他人的身份证件,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用身份证件罪、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绍团

2020年5月28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许昌市建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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