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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泗阳县**镇**小区**号楼**室(户籍地: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胡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胡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胡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I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乘坐被害人胡某乙驾驶的4路苏NJ****公交车行驶至泗阳县众兴镇上海路与淮海路交叉路口(红绿灯处)时,因坐过站点而要求下车,遭到公交车司机胡某乙拒绝,而与之发生争吵,后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某用拳头连续击捣被害人胡某乙头部两下,致被害人胡某乙采取紧急刹停措施,将公交车停在斑马线上,并报警处理。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某明知被害人胡某乙报警,仍在车上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史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泗阳县公安局调取的公交车内监控视频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人员,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红霞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161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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