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24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经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甲无证驾驶一辆制动系和信号装置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沿武汉市新洲区潘塘街紫荆路延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细郑村路段时,因未确保行车安全,所驾车辆撞倒前方同向步行的被害人彭某某,致彭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彭某某系因交通事故导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事故发生后,胡某甲报警,并送伤者就医,在公安机关调查和讯问时,如实地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认定,胡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3月21日,胡某甲与被害方达成调解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112”报警电话记录卡、查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查询结果、尸体处理通知书、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3.对被害人死因进行检验的法医鉴定意见书、对肇事车辆痕迹、车某某进行检验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文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证人肖国明、胡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无号牌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再英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