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0〕641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21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8月3日分别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相应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日退回建德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建德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胡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6时46分许,被告人胡某甲驾驶超过核定车载质量(车辆超限:37.65吨,超限率77%)的皖S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S****挂号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沿沪瑞线由北向南行驶至383KM+950M(建德市**镇**村)信号灯路口时,与同向等待放行由被害人胡某乙驾驶的浙AR****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胡某乙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胡某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胡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胡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已按协议补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建德市公安局提交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车辆载物称重记录、接警单详情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丙、乔某某、傅某某、凌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建德市公安局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等;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建德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
6.视听资料:建德市公安局调取事故路段的视频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严重超载驾驶,造成一人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麻生宏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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