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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舒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胡某甲,198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肥西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89********,汉族,大专文化,系合肥市**区**镇**村村民委员会文书,住合肥市**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合肥市**区**镇**村**村民组)。被告人胡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7日被舒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舒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2月26日被舒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舒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2月15日至2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6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胡某甲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沿舒某某百神庙镇境内Y243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村路段,碰撞路面行人姚某某,致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胡某甲离开现场。同年2月14日,舒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2月7日,胡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月15日,胡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就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和解,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盛某某、丁某某、胡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舒某某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  蕾

检察官助理 代少云

2019228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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