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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酉检刑诉〔2020〕Z141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21990********,苗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予以释放并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胡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9日晚,被告人胡某甲驾驶一辆车牌为渝HU1256的轻型普通货车沿国道319线由酉阳县黑水镇张家坝往黑水镇平地坝方向行驶。21时30分许,胡某甲驾驶车辆行驶至国道319线酉阳县黑水镇大泉村桃花谷路段,车辆右侧撞上行人冉某某,导致致冉某某死亡、肇事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胡某甲驾驶肇事车辆逃离事故现场。重庆市酉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第xxxx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甲承担此交通事故责任全部责任,后胡某甲对该份事故认定书持异议并向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申请复核,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酉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酉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经复核作出第xxxx1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甲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甲系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胡某甲在侦查阶段已赔偿被害人亲属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被告人胡某甲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乙、方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肇事车辆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肇事车辆行驶路线视频截图;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胡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胡某甲已对被害人亲属进行部分赔偿,可以酌情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胡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白贤相

  检察官助理:陈勇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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