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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87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91979********,汉族,初中文化,新县**所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县**乡,现住河南省新县城关**花园。无犯罪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1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甲驾驶豫S*****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至新县城关发展大道与京西路交叉口路段右转弯时,与胡某乙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刮碰,造成胡某乙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甲负全部责任,胡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2、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勘验笔录;4、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荣应  

检 察 员:许合军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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