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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8196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新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甲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19时50分,被告人胡某甲驾驶粤WD****号轻型普通货车由新兴县大江镇往天堂镇方向行驶,途径113省道170KM 400M(新兴县天堂镇横头岗路口)路段处时,与同向在前骑自行车的罗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罗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胡某甲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罗某某被送医院治疗,于2019年5月13日11时20分死亡。2019年6月28日,新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甲承担该宗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某在这宗事故中的行为无过错,不承担事故的责任。经广东省新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符合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乙、周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简海贤

                                  2020年12月18

                                  

附件1.被告人胡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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