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枫检公诉刑诉〔2019〕73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8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县,住湖南省宁乡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30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2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住广东省博罗县**街道西区**街巷**号,现住广东省番禺区广场**村市场**公寓**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6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8年11月2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别于2018年12月26日、2019年3月5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分别于2019年1月24日、4月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18年5月30日,在潮州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上商城认购500克金条(价值人民币134425元)后,通过被告人黄某某修改该网上商城的后台数据,将认购得主修改为被告人胡某甲认购商品的用户ID号,使被告人胡某甲获得该500克金条。
2、被告人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18年6月5日,在潮州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上商城认购500克金条(价值人民币133750元)后,通过被告人黄某某修改该网上商城的后台数据,将认购得主修改为被告人胡某甲认购商品的用户ID号,使被告人胡某甲获得该500克金条。
3、被告人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18年7月11日,在潮州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上商城认购200克金条(价值人民币53800元)后,通过被告人黄某某修改该网上商城的后台数据,将认购得主修改为被告人胡某甲认购商品的用户ID号,使被告人胡某甲获得该200克金条。
综上所述,被告人胡某甲、黄某某共实施诈骗作案三次,诈骗所得共计价值人民币321975元。
被告人胡某甲于2018年9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8年9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主机硬盘2个、优盘1个、手机1部等物品;
2、书证:抓获证实、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卢某某、吴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胡某甲、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7、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电脑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技术虚构中奖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俊熙
2019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黄某某现羁押在潮州市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随案移送。
3、涉案物品:电脑主机硬盘2个、优盘1个、手机1部等物品随案移送。
4、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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