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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鲁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诉刑诉〔2017〕338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83********,汉族,初中文化,湖北**公司原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街**湾**号,住武汉市江岸区**家园**居**栋**室。因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赤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7年3月21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4月5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7年5月15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鲁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84********,汉族,初中文化,湖北**公司原注册股东,住武汉市黄陂区**街**咀**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鲁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赤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17年8月25日至2017年9月25日,2017年11月3日至2017年12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7年8月12日至2017年8月27日,2017年10月20日至2017年11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胡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

2015年3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胡某甲受湖北赤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时任经理刘某某(另案处理)的请求,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湖北**公司、武汉市**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有限公司、湖北**有限公司、武汉**有限公司、武汉**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40份,价税合计金额为15246503.22元,税款金额为2215303.89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已向赤壁市国税局申报抵扣进项税款,致使国家税款损失2215303.8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6月至11月间,在**公司没有采购钢材的情况下,被告人胡某甲以武汉市**发展有限公司名义为**公司虚开3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3633866.73元,其中税款527997.73元。

2、2015年11月27日,被告人胡某甲要被告人鲁某甲以武汉**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公司虚开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567344.78元,其中税款82434.71元。

3、2015年8月24日和2015年11月27日,被告人胡某甲要被告人鲁某甲以湖北**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公司虚开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1665489.43元,其中税款241994.19元。

4、2015年3月至11月间,被告人胡某甲以湖北**公司名义为**公司虚开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3197061.90元,其中税款464530.36元。

5、2015年11月30日,被告人胡某甲要胡某乙(另案处理)以武汉**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公司虚开5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5916900元,其中税款859720.51元。

6、2015年10月28日,被告人胡某甲要鲁某乙以武汉**有限公司名义为**公司虚开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265840.38元,其中税款38626.38元。

二、被告人鲁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

2015年 8月和11月间,被告人胡某甲要求被告人鲁某甲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鲁某甲表示同意。2015年8月24日、11月27日,被告人鲁某甲以湖北**有限公司、武汉**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价税合计金额2232834.21元,其中虚开的税款金额为324428.90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已向赤壁市国税局申报抵扣进项税款,致使国家税款损失324428.9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8月24日和2015年11月27日,被告人鲁某甲以湖北**有限公司名义为**公司虚开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1665489.43元,其中税款241994.19元。

2、2015年11月27日。被告人鲁某甲以武汉**有限公司名义为**公司虚开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567344.78元,其中税款82434.71元。

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鲁某甲主动到赤壁市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鲁某甲退赃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认证结果通知书、认证结果清单、赤壁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和调取证据清单及相关证据;2.证人刘某某、陈某某、田某甲、尹某某、宋某某、明某某、冯某某、魏某某、谭某某、田某乙、黄某某、徐某某、鲁某丙、罗某某、冯某某、胡某乙的证言;3.咸宁信达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胡某甲、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鲁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被告人胡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诚

             

      2017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被告人鲁某甲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6272882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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