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甲、钟某某诈骗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1〕177号

被告人胡某甲(代号“姗姗”),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1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经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 (代号“芳芳”),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经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甲、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胡某甲、钟某某伙同周某某、胡某乙、徐某甲、徐某乙、刘某某、龙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先后出境至菲律宾参与电信诈骗团伙,从事针对中国大陆居民的电信诈骗活动。该团伙成员统一管理、集中吃住、分工明确,分为电脑手,一线、二线、三线话务员,以及管理人员、后勤人员等,采取向中国大陆地区群发电信语音包、接听、转接、拨打电话等形式,由一线话务员冒充中国邮政等单位客服人员,以被害人信用卡欠费等借口,误导其个人信息可能已泄漏或者身份被冒用,引导被害人“报警”,并将通话转接给冒充公安人员的二线话务员,直至三线话务员骗取被害人钱财,期间该团伙拨打电话5000人次以上。

2017年4月21日至8月12日间,被告人胡某甲在上述菲律宾诈骗窝点担任一线话务员,非法获利人民币15200元.

2017年5月20日至8月12日间,被告人钟某某在上述菲律宾诈骗窝点担任一线话务员,非法获利人民币13000元。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钟某某、胡某甲经劝说和传唤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详情、户籍证明、出入境记录、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乙、徐某乙、周某某、柳某某的证言及归案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甲、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在境外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通过拨打电话冒充司法机关等工作人员的手段骗取不特定多人财物,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胡某甲、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律成

2021118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1897320****)、钟某某(1597398****)现取保候审;

2.案卷叁册、补充材料伍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贰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