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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胡某乙非法拘禁案)_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滨检刑诉〔2019〕486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在安徽省凤台县**镇**村**队,住无锡市滨湖区**苑**号**室被告人胡某甲于2006年1月25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9月14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二千元;2013年3月5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8月7日因赌博被罚款五百元。被告人胡某甲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5月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6月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该分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在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镇**村**号,住无锡市滨湖区**苑**号。被告人胡某乙于2009年10月16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被告人胡某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该分局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上述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5、6月的一天,唐某某经陈某某(另案处理)介绍,由陈某某联系被告人胡某甲借款,后被告人胡某甲将该笔债务转给被告人胡某乙。因唐某某未全部还款,被告人胡某甲及陈某某先后至唐某某在本市滨湖区**苑**号**室的房屋处催讨欠款,滋扰该处租住户。2017年12月19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胡某乙随唐某某的其他债主苏某某找到唐某某,并将唐某某带至被告人胡某甲在本市滨湖区**苑**号的车库内,由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等人向唐某某索要欠款,后唐某某的其他债主孙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以及陈某某先后至该处,唐某某见状报警,民警至现场后将唐某某带至梅园派出所调解室,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等人跟至调解室内继续索要债务,至当晚11时许,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与陈某某等人合谋轮流看守唐某某,被告人胡某甲及陈某某等人先行离开,安排被告人胡某乙在调解室内看守唐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在派出所门口蹲守,直至12月20日上午9时许,孙某某至该处接替被告人胡某乙,当日孙某某等人继续看守唐某某,当晚,被告人胡某乙以及陈某某等人回到派出所门卫室内向继续唐某某索要欠款,至晚9时许,被告人胡某甲至派出所内,殴打、拖拽了唐某某,其同行人员丁某某参与殴打唐某某,致唐某某轻微伤,后唐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

2.2017年6月,肖某某经介绍至被告人胡某甲处借款2万元,扣除利息实际到手17000元,借条金额2万元,后肖某某陆续还款1万余元后未继续还款。2018年5月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胡某甲遇肖某某,遂上前向肖某某催讨债务,至下午1时许,被告人胡某甲与肖某某等人至本市滨湖区**苑**号车库内,被告人胡某甲要求肖某某联系亲友借款归还其借款,将肖某某限制人身自由在该处直至晚9时许,由肖某某家属报警,被告人胡某甲得知对方报警后,要求肖某某重新书写借条,并殴打肖某某脸部2个巴掌,至晚10时许,民警至该处抓获被告人胡某甲。

被告人胡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收集的常住人口信息、病历材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鲍某某、顾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军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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