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4649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新建区**乡**村**自然村,因强迫交易于2019年7月2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处罚2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新建区(户籍所在地新建区**乡**村**自然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新建区**镇(户籍所在地新建区**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丁,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新建区**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戊,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保安,户籍所在地新建区**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己,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新建区**镇(户籍所在地新建区**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胡某己涉嫌敲诈勒索罪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胡某己等人以被害人胡某庚做工程的砂压坏场地为由,以言语胁迫、阻工等手段不让被害人胡某庚在新建区某乡某村的新农村改造工程正常施工,并向被害人胡某庚以出租场地的名义索要现金30000元,后被害人胡某庚于2020年3月23日在新建区某小区物业办公室将26000元现金交给了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四人。后该笔钱用于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胡某己等人成立的理事会吃饭打车等开支。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甲一方将收取的26000元钱退还给被害人胡某庚。
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于2020年6月3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胡某丁、胡某戊、胡某己分别于2020年8月11日、8月12日、8月1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 证人余某某、胡某辛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胡某庚的陈述;
4、 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胡某己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胡某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胡某戊、胡某丁、胡某己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26000元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胡某戊、胡某丁、胡某己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胡某戊、胡某丁、胡某己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被告人胡某甲具有的自首、劣迹及犯罪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被告人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具有的自首、犯罪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被告人胡某戊、胡某己具有的自首、犯罪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娜
检察官助理:傅重辉
(院印)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胡某戊、胡某丁、胡某己现押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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