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汝南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95********,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汝南县**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汝南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汝南县**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司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汝南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汝南县**乡**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司某某3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 月25日下午,被告人胡某甲在酒后途径余某甲家门口,因琐事胡某甲辱骂余某甲,后胡某乙、司某某赶到,三人对前来劝解的余某乙、余某丙、余某丁三人进行殴打,致使余某乙、余某丙、余某丁三人均不同程度受伤,经汝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余某丁、余某乙二人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司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调解协议等;
2、被害人余某丁、余某乙的陈述;
3、证人余某甲、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司某某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司某某三人酒后无事生非,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司某某三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道军、舒心忠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司某某三人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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