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473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住广西宾阳县宾州**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宾阳县检察院批准/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宾阳县公安局逮捕。
胡某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住宾阳县宾州**村**队**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宾阳县检察院批准/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广西宾阳县公安局新桥派出所逮捕。
胡某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住广西宾阳县宾州**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宾阳县检察院批准/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宾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西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上午,被告人胡某乙、胡某甲、胡某丙经过商量后决定一起乘坐车牌为桂A****7小轿车到来宾市实施网络诈骗,三人到来宾市**镇偏僻的路段,在车上利用手机冒充学生的老师发送诈骗信息,以需要缴纳培训费为由,骗取家长财物。当天16时许,民警抓获胡某乙、胡某甲、胡某丙,并扣押作案所用的手机等工具,从扣押的作案手机中提取到相关的诈骗信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的供述和辩解;3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电子数据光盘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乙、胡某甲、胡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危芳丽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宾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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