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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胡某乙窝藏案)_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356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村委*组,因涉嫌窝藏罪,2019年9月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窝藏2019年9月29日本院批准,2019年9月30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乡**村委*组,同年9月30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晚,被告人胡某甲明知赵**系公安网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并且正在被公安机关缉拿,仍指使被告人胡某乙将赵某某带至其住所逃避侦查。被告人胡某乙出于义气,积极协助胡某甲窝藏赵某某并帮赵某某购买生活用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党员信息证明、抓获经过、赵某某犯罪事实相关材料;2.证人赵某某、菅某某、韩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明知赵某某系公安机关正在抓捕的犯罪嫌疑人,仍为其提供住所和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谭和平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胡某乙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证人的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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