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710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公民身份号码341623199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油漆工,住安徽省利辛县**乡**社区**庄**户。被告人胡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乙,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94********,汉族,初中文化,江阴市**汽修服务部工作,住江阴市**花园**城**号**室(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乡**社区**庄**户)。被告人胡某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于2020年9月期间,先后在江阴市**公园停车场等地盗窃5次,共窃得三元催化器5个。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于2020年9月14日晚,到江阴市**公园停车场,由被告人胡某乙负责望风、被告人胡某甲用切割机切割等手段,从被害人戚某某停在此处的苏B****3马自达轿车上窃得三元催化器1个。
2.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于2020年9月14日晚,到江阴市**街道**苑**区**幢南侧停车位,由被告人胡某乙负责望风、被告人胡某甲采用扳手拆卸等手段,从被害人匡某某停在此处的苏B****Y北京现代ix35越野车上窃得三元催化器1个。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3.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于2020年9月15日晚,到江阴市**五金城**路**号门口西侧停车位,由被告人胡某乙负责望风、被告人胡某甲采用扳手拆卸等手段,从被害人赵某某停在此处的苏B****W北京现代ix35越野车上窃得三元催化器1个。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4.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于2020年9月29日凌晨,到江阴市**五金城**路**号门口北侧停车位,由被告人胡某乙负责望风、被告人胡某甲采用扳手拆卸等手段,从被害人陈某某停在此处的浙J****6北京现代ix35越野车上窃得三元催化器1个。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5.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于2020年9月29日凌晨,到江阴市**街道**小区南侧公共停车场,由被告人胡某乙负责望风、被告人胡某甲采用切割机切割等手段,从被害人顾某某停在此处的苏B****K普桑轿车上窃得三元催化器1个。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胡某甲于2020年10月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已分别退赔被害人匡某某人民币500元、戚某某人民币1000元、赵某某人民币500元、陈某某人民币500元、顾某某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查获的三元催化器等物证;
2.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出具的户籍资料、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收条、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匡某某、戚某某、赵某某、陈某某、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路面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胡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屈红宇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利辛县**乡**社区**庄**户;被告人胡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花园**城**号6**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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