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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胡某乙敲诈勒索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检一部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胡某甲(小名**),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91991********,傈僳族,高中文化,农民,云南省云龙县人,家住云南省云龙县**镇**村委会**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月29日被云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7月11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云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7日由云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乙(小名**),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9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云龙县人,家住云南省云龙县**镇**村委会**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月29日被云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云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7日由云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8时许,因被告人胡某甲妻子李某甲与被害人尹某某存在暧昧关系,被告人胡某甲电话质问尹某某并约定在云龙县功果桥镇功果村委会花鱼洞组见面解决。后被告人胡某甲电话邀约被告人胡某乙驾驶摩托车送自己前往约定地点,并将家中的一把尖刀包裹在衣服中后携带出门。被告人胡某乙将被告人胡某甲送达约定地点后,胡某甲将其与尹某某约定在此私了的情况告知胡某乙,并要求胡某乙在一旁陪同。被害人尹某某驾驶云******号越野车到达花鱼洞花旧公路路边后,被告人胡某甲为逼迫尹某某说出10月31日尹某某带其妻子到县城游玩的具体过程,便对尹某某拳打脚踢,并拿出事先准备的尖刀进行威胁。被害人尹某某说出实情后声称自己遇到李某甲是他倒霉,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十分气愤便再次踢打尹某某。后被告人胡某甲以通知尹某某家属、扣车等相威胁,逼迫被害人尹某某赔偿人民币5万元,尹某某因害怕被迫答应赔偿胡某甲,但尹某某无能力支付人民币5万元,经长时间交涉后,胡某甲同意赔偿人民币3万元,并强迫尹某某当天支付人民币1万元。因被害人尹某某银行卡余额不足,遂提出花呗套现后拿给被告人胡某甲,因尹某某找不到花呗套现的地方,被告人胡某乙微信联系**超市老板李某乙后得知可以在该超市进行花呗套现,被告人胡某甲便让尹某某驾车搭载其与胡某乙前往**村委会**街**超市。被害人尹某某在**超市花呗套现人民币8000元后,分2次微信转账给被告人胡某甲共计人民币1万元。在**商务酒店停车场内的车上,被告人胡某甲强迫被害人尹某某写给其2万元的欠条,并要求于2022年前支付完毕。被害人尹某某写了一半后称自己不会写,被告人胡某甲索要了尹某某的身份信息后到附近的打印店打印欠条,并让被告人胡某乙在车内看守尹某某。欠条打印好后,被告人胡某乙作为见证人、被告人胡某甲作为借款人、尹某某作为欠款人分别在欠条上按手印。15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微信转账给被告人胡某乙人民币1000元。

11月2日,被害人尹某某到云龙县公安局功果桥派出所报案。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甲已将人民币1万元退赔尹某某,被害人尹某某已出具书面谅解书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物证照片;2.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李某甲、施某某证言;4.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人员辨认、现场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刻录光盘8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人民币3万元,数额较大,其中,敲诈勒索既遂人民币1万元,敲诈勒索未遂人民币2万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灿林

                                检察官助理:杨叶芬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现羁押于云龙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本院认罪认罚材料及补充证据1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4.量刑建议书8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光盘8张。

7.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尖刀1把未随案移送,现暂存于云龙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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