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29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云南省威某某人,住威某某**镇**办事处**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威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0日被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乙,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9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云南省威某某人,住威某某**镇**办事处**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6日被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的一天,被告人胡某甲一家在威某某**镇**办事处**村民小组修建住房,在建房的过程中,被告人胡某甲不满该村村民向其收取水费,于2016年8月22日14时许,打电话邀约其儿子被告人胡某乙等人到威某某威某某**镇**办事处**村民小组公路上,持刀威胁、恐吓、辱骂正在准备在社长杨某甲家中开群众会的村民。
2.2017年12月3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甲驾驶其车牌为云CU****的车辆与被害人杨某乙驾驶的车牌为云A9****车辆路在环城东路骨泰医院门口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将车辆移至一旁后就赔偿问题协商,未达成一致,与胡某甲同车的肖某某先与杨某乙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胡某甲提刀追砍杨某乙及与杨某乙同车的杨某丙,两人跑开后,胡某甲提刀将杨某乙驾驶的车牌为云A9****车子前挡风玻璃砍烂,后经威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杨某乙车辆前挡风玻璃及玻璃膜被损坏价值53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杨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不仅纠集被告人胡某乙持凶器辱骂、恐吓他人,还持凶器追逐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不但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并且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光美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麟凤镇惠民医院监管区,胡某乙羁押于威某某看守所,胡某甲(1357804****),胡某乙(18587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副本13份,量刑建议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胡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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