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甲、胡某乙妨害公务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赤峰市翁牛特旗人,公民身份号码1504231986********,专科文化程度,无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赤峰市翁牛特旗人,公民身份号码1504261972********,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无前科。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甲酒后乘坐出租车与出租车司机姜某某发生矛盾,出租车行至松山区金御华城小区附近姜某某报警,胡某甲打电话将胡某乙叫到现场。松山区穆家营派出所民警吴某某与辅警于某某、陈某某到现场出警,对纠纷进行调解。因双方没有达成调解,民警吴某某要求双方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胡某甲拒绝配合,在强制带离胡某甲的过程中,胡某甲用拳头击打辅警于某某,将于某某打倒。胡某乙与吴某某撕扯,将吴某某左手腕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郝某某、姜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于某某的陈述;4.视听资料:出警视频;5.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一款、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之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已得到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在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幅度内给予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超

检察官助理:谢童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现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参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