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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胡某乙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胡某甲,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71967********,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柘城县人,住河南省沈丘县**镇**村,户籍地河南省柘城县**乡**街**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62********,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中共党员,临泉县公安局四级高级警长,住安徽省临泉县**小区**栋**室,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街道**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胡某甲及值班律师、被告人胡某乙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乙与被告人胡某甲系兄妹关系。胡某甲经营“小饭桌”,招收界首市第二小学在读学生在其处,胡某甲负责学生的饮食起居。期间,胡某甲安排胡某乙接送学生往返第二小学与“小饭桌”。2020年9月14日13时44分许,在被告人胡某甲的授意与安排下,胡某乙驾驶皖******白色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送学生到学校,沿界首市颍南牛行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三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查。经现场检查,该车核定载客人数5人,实际载客18人,超过核定载客人数260%,车上除驾驶员胡某乙外,其余17名乘客均为界首二小学生,后民警调来专用校车将学生转运至学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学籍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供述和辩解;

4.界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非法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文莉

检察官助理:赵苗苗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9050****;

被告人胡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66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5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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