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426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村委**村**号之*。因涉嫌制造毒品罪,2020年5月2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惠东县公安局批准逮捕,次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村委**村***号。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5月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胡某甲与胡某丙(已判刑)商量制造毒品“K粉”,之后,胡某丙找到胡某丁(已判刑)制造毒品,胡某丁和被告人胡某乙准备好了氨水、酒精、胶桶等制毒辅料和工具放在胡某戊(已判刑)的老家里。同年12月10日,胡某甲提供制毒废水交给胡某丙制造毒品。胡某丙拿着制毒废水交给胡某丁与胡某乙、胡某戊、胡某己(已判刑)等人在惠东县平山街道鹤楼村委楼下村**号老房子旁边制造毒品,最后,该制毒废水未能制造出毒品。公安机关分别在2020年5月1日和5月21日将胡某乙、胡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结伙制造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甲、胡某乙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是犯罪未遂。胡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仕鸿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十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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