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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诈骗罪)(公开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住宁波市鄞州区**街道**小**幢**单元**室。2019年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青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住江西省鄱阳县**镇**村。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青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住宁波市鄞州区**镇**小**幢**单元**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青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三名被告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三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案发期间,被告人胡某甲伙同被告人胡某乙、被告人胡某丙多次通过QQ等通讯软件在互联网上非法获取网贷公民个人信息数据达13257条(查重后)、并在互联网上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数据,获利约1200元人民币。后三名被告人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通过拨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冒充网贷客服诈骗他人,共诈骗得3200元人民币(其中被害人高某某被骗3000元人民币,被害人李某某被骗200元人民币)。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被青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胡某丙到宁波市海曙区石碶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4部、手机芯片9张、手机卡片14张;

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前科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清单、照片、接受证据清单、手机截图、微信交易截图、数据说明、数据照片、情况说明、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询单;

3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高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附卷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三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三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利用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通过拨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冒充网贷客服诈骗他人财物,金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系抓获到案,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三人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伟杰

检察官助理:傅佳佳

2020年5月15日 

附:

1.三被告人现均羁押于青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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