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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胡某乙、李某某三人开设赌场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89********,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花园**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底至2020年4月初,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在“默往”组建“扫码看清楚3麻将”赌博群,招揽庄某某、胡某丙等赌客加入,组织群内人员通过“来来港城麻将”游戏APP软件进行赌博,并以收取“房费”的名义抽头渔利,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23 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身份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

2.证人庄某某、胡某丙等证言;

3.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等的供述和辩解;

4.“默往”账号交易明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李某某均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一虎

 202117

附:

1.被告人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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