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筠检刑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2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住筠连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筠连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2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住筠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筠连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筠连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罗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份,被告人罗某甲、胡某甲合伙购买了罗某乙和胡某乙的林木,在办理了允许砍伐立木蓄积合计36.4立方米的采伐许可证后,罗某甲和胡某甲雇请黄某甲、黄某乙等人将购买的林木全部砍伐。经筠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检尺测算,砍伐立木蓄积共计61.8748立方米,其中滥伐林木蓄积25.4748立方米。
二被告人于2019年11月1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检尺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罗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25.474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筠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旭东
2020年4月2日
附:
1.二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胡某甲联系电话1588310****,罗某甲联系电话13778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