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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王某某等非法经营案)_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公诉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61991********,汉族,大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住河南省潢川县******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本院决定,于2018年12月2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11983********,汉族,本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2月2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11983********,汉族,本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住北京市朝阳区**路**院**楼**门**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8年12月1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2月2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等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0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7月间,被告人胡某甲受胡某乙(另案处理)委托,以377330元的价格为其删除网络上的金贝猫、金财娃、芝麻宝的负面连接,自己从中赢利157840元,后被告人胡某某以219490元的价格委托被告人刘某某帮其删除网络上的金贝猫、金财娃、芝麻宝的负面连接,被告人刘某某从中赢利34890元,后被告人刘某某以184600元的价格委托被告人王某某帮其删除网络上的金贝猫、金财娃、芝麻宝的负面连接,被告人王某某从中赢利553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笔录;3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等违反国家规定,进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等系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文

2019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胡某某现被羁押在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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