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胡某甲,曾用名:胡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7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县,住宜宾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2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住施甸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杨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被害人张某甲被人以招工为由骗至天津天狮生物有限公司这一传销组织位于云南省开远市的传销窝点,后被转移至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的传销窝点。
被告人胡某甲于2019年6月下旬至2019年7月13日期间,在该传销组织位于曲靖市麒麟区的不同传销窝点断断续续看守了被害人张某甲十余天;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7月上旬至2019年7月13日期间,在该传销组织位于曲靖市麒麟区白石江街道保渡社区欢登村89号的传销窝点看守了张某甲五六天。后被害人张某甲于2019年7月13日23时许被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张某乙、丁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甲、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杨某甲非法拘禁张某甲,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案为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此外,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雅凌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杨某甲现羁押于曲靖市麒麟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叁册、光盘贰张、量刑建议书、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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