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盘州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202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洒基荣祥煤矿工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盘州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2020年9月10日补充移送杨某某。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2020年9月10日分别告知被告人胡某甲、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6时许,被告人胡某甲、杨某某与胡某乙在盘州市洒基镇锅厂河龙滩头喝酒,杨某某明知胡某甲饮酒,仍将其所有的贵BT****传祺牌小型轿车交给胡某甲,由胡某甲驾驶车辆从锅厂河沿洒基政务中心往农贸市场方向行驶,17时30分许行驶至洒基小学门口公路因会车与他人发生打架被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胡某甲酒精含量为31mg/100ml,经提取胡某甲血样送检,2019年11月12日,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甲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06.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吴某某、胡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甲、杨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被查获,经检验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6.40mg/100mL,被告人杨某某明知胡某甲饮酒,仍将其所有的贵BT****传祺牌小型轿车交给胡某甲,由胡某甲驾驶。胡某甲、杨某某的行为均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系共同犯罪,其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二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建议不区分主从。被告人胡某甲、杨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从轻处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人群密集区域的道路上行驶,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甲、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胡某甲、杨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天津
检察官助理 唐萍、田连润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胡某甲、杨某某均因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卷17.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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