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778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街**路**号,捕前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131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号,捕前住户籍地。2011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3年12月10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4月14日止。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张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贾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下,在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村东一无名黑砂矿点擅自采矿,并以每月6000元的工资分别雇用被告人胡某甲负责放哨、收取卖砂货款,雇用被告人张某甲负责放哨、机械维修、过磅。经勘查、鉴定,确认被非法开采建筑用砂为风化山砂,至案发,共开采砂石3339m³(5710t),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42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胡某甲、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曹某某、米某某、胡某乙、史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非法采矿现场照片,微信交易记录,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开采建筑用砂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报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张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晓楠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提起公诉。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肃娴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张某甲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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