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鄱阳县**街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鄱阳县**街镇**村**号。2015年因盗窃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胡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鄱阳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吴某、胡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5日、2019年12月17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1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8日8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向吴某、胡某乙经商量,驾驶一辆租来的汽车来到本市常平镇漱新村花和小城地下停车场盗窃电缆线,胡某甲等三人在该地下停车场找来一把木梯,通过攀爬用斜口钳剪断安装在天花板上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分公司的天馈电缆线270米(价值约5400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馈线约270米(价值约5400元),后胡某甲等三人将剪断的电缆线搬上车逃离现场。案发后,被盗电缆未能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被害人的陈述,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被告人胡某甲、吴某、胡某乙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吴某、胡某乙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胡某甲、吴某、胡某乙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胡某甲、吴某、胡某乙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奎
2020年1月28日
附:1、被告人胡某甲、吴某、胡某乙现被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五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涉案物品,请依法判处。
5、移送支持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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