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诉刑诉〔2019〕187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中共党员、慈利县**人大代表、慈利县**镇**社区**、**,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住慈利县**镇**组。2001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12月28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59********,土家族,高中文化,系慈利县**镇**社区**14组**,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住慈利县**镇**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月2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4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覃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81953********,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住慈利县**镇**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2019年10月9日被慈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先后于2019年5月13日、7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6月11日、8月26日补查重报。2019年4月28日、7月9日、9月25日本院先后三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0月5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组织瓦匠在双安居委会与慈利县**镇**村交界处的垃圾池旁修建围墙时,有**村村民认为垃圾池地块属于**村,并阻止瓦匠施工。后**村治安主任姜某某致电被告人胡某甲,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姜某某即先后向**镇党委书记王某某、**镇人大主席唐某某及**镇武装部长黄某某汇报此事,王某某致电胡某甲了解此事后,决定由**居委会暂停修围墙,待过国庆假期、政府工作人员上班后再行处理。胡某甲同意并致电刘某某停工,刘某某遂将瓦匠带离现场。刘某某等人离开后,部分在现场围观的**村村民将刚砌的围墙推倒。此后不久,胡某甲到达了现场,见围墙被推倒后,即对姜某某等**村村民进行辱骂、恐吓、威胁,并将刘某某喊到现场,当众对其辱骂与指责,称此事就由其处理,还交代刘某某必须“搞赢”。胡某甲离开现场后,部分在场**居委会居民遂起哄要刘某某拖土堵路,刘某某遂喊来两车渣土将**村通往县城的公路堵住,致使车辆无法通行。姜某某知此情况后报警,慈利县公安局鲤鱼桥派出所民警及王某某、黄某某、唐某某等人先后赶到现场。在王某某的要求下,胡某甲才赶到现场后喊人用铲车将道路疏通。此次堵路时长约二小时,被堵车辆几十辆,且有前往**村处警的消防车被迫绕行,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姜某某、吴某甲、胡某乙、卓某某、陈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甲、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笔录;
5.通话清单、微信聊天截图等电子数据。
二、2013年10月,胡某甲因装修其位于慈利县**镇**组的别墅,在被害人金某某经营的瓷砖店订购了价值10.25万元的马可波罗牌瓷砖。2013年10月31日至2015年11月13日,金某某分批次将瓷砖送至胡某甲别墅,胡某甲本人或其委托人均签收确认,此次交易另有瓷砖加工费1.062万元。胡某甲先后于2013年10月30日、2014年10月14日付款共计4万元,余6.25万元货款和1.062万元加工费未付。待全部瓷砖安装完后,金某某多次找胡某甲要求结余下的货款及加工费,胡某甲以其中5块打了插座孔的瓷砖和1块安装后底部拱起的瓷砖有裂痕为由拒绝付款。当金某某安排工人上门更换时,胡某甲又以怕损坏家具、窗帘等物品为由要求上门更换瓷砖的工人交付押金,致使6块坏瓷砖一直未能更换。此后,胡某甲一直未支付余下的货款及加工费,金某某为结清余款,还多次找人从中跟胡某甲说情,但胡某甲一直以经济纠纷为由予以回绝。
案发后,胡某甲的朋友杨某某代为支付了货款及加工费7.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马可波罗瓷砖产品加工单、现场照片、汇款凭证、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赵某某、张某甲、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三、2015年5月24日,胡某甲因装修别墅,在被害人张某丙经营的常德德雅高尼木制品店定制了21.609万元的木制品,张某丙将设计图纸交胡某甲查看后,胡某甲签字同意,并现场支付10万元定金。约二个月后,该批木制品到达张某丙的仓库,张某丙联系胡某甲要求支付余下的货款,胡某甲在支付了3万元货款后即催促张某丙送货。后张某丙安排司机、搬运工等人一同送货到胡某甲别墅。在卸货过程中,张某丙再次要求胡某甲支付剩余货款,因胡某甲不同意,二人发生争执,张某丙欲将木制品运回常德时,又遭胡某甲反对,后经协商,胡某甲又支付张某丙2万元货款。次日起,张某丙安排工人到胡某甲家中开始安装木制品,20余天后,在最后安装别墅大门边鞋柜柜体时,胡某甲以要安装大门为由,让鞋柜安装工先停工。多日后,张某丙又安排工人主动上门安装柜体,胡某甲以尺寸不对为由,不让施工。此后,张某丙多次联系胡某甲商量此事,胡某甲均以鞋柜尺寸不符予以回绝,后张某丙还找人从中跟胡某甲说情,但胡某甲都以鞋柜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余下的6.609万元货款及1.8万元安装费,并在电话中对张某丙讲狠话威胁。
案发后,胡某甲的朋友杨某某代为支付了货款及加工费8.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德雅高尼产品材料单、鞋柜照片、汇款凭证、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曾某某、谭某某、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四、2014年12月25日,胡某甲诉张某丁债务纠纷案经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某丁应向胡某甲返还借款29.75万元。2017年7月4日,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利农商行”)诉张某丁债务纠纷案经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某丁、史某某夫妇应共同偿还慈利农商行借款本金24万元及利息,且慈利农商行对张某丁位于慈利县零阳镇金色晓岛6栋322房享有优先受偿权。张某丁、史某某夫妇均一直无力偿还。2017年12月28日,经慈利农商行申请,慈利县人民法院裁定拍卖金色晓岛6栋322房,后经在淘宝网拍卖程序,胡某甲的妻妹王某某以48.8004万元价格拍得此房,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慈利农商行本金、利息及张某丁欠胡某甲的借款,至此,张某丁已全部清偿债务。此次拍卖不包括张某丁夫妇在该小区的一楼杂物间,此杂物间为张某丁夫妇的住所处。2018年4月,胡某甲又以张某丁还欠其5万元借款和2万元人情钱为由,带慈利县金盾开锁公司的吴某乙查看了张某丁夫妇杂物间的门锁,并告之此杂物间已抵押给自己。2018年6月15日,胡某甲再次电话联系吴某乙,要求其更换杂物间的门锁,吴某乙在被告人覃某某到场下,更换了杂物间前、后门锁。几天后,覃某某喊人将张某丁夫妇存放于该杂物间内的沙发、床、柜子等生活用品弃置于杂物间之外。
案发后,覃某某已将杂物间钥匙归还与史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房地产估价报告、成交确认书、刑事判决书、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吴某乙、黄某某、王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丁、史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甲、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通话清单等电子数据。
五、2012年底,被害人宋某某在陈某乙的担保下向胡某甲借款10万元,二人约定利息5分,后宋某某还了3万元利息。2014年1月28日,在胡某甲的要求下,陈某乙开车将宋某某载至双安厨房院内,胡某甲上车后,要求宋某某给其写一张7万元的利息欠条,宋某某拒绝,胡某甲即打了宋某某两耳光,宋某某担心再次被殴打,被迫给胡某甲写了一张7万元的利息欠条后才得以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条);
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刘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胡某甲强买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胡某甲、覃某某暴力进入他人住宅,严重影响他人生活安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在寻衅滋事罪中,胡某甲、刘某某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在非法侵入住宅罪中,胡某甲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覃某某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胡某甲一人犯三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征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桑植县看守所;
2.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覃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分别为1333724****,1910844****;
3.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4.证人名单1份;
5.光盘8张(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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