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群众,户籍所在地台州市黄岩区**街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9日期间,被告人丁某某、胡某甲在黄岩区**街道****号自家经营的小店内开设赌场,招引胡某乙、王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等多人以麻将搓参的形式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9600余元。
2020年1月9日晚上,被告人丁某某、胡某甲在其小店内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二被告人归案后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陶某某、胡某乙、黄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叶某某、杨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胡某甲、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证人胡某乙、王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等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丁某某相互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凌 月
检察官助理:潘松强
附件:
1.二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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