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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涉嫌非法拘禁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号 

  被告人,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92********,汉族,专科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住范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2日被范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经台前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日台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刘某某通过被告人胡某以自己的名义为于某某在范县翼龙贷公司贷款六万元。2016年春节后,李某某(另案处理)为催收贷款,指使被告人胡某将催收人员带到于某某家中,催收人员在于某某家看管刘某某的妻子胡某某三天两夜后,胡某某被刘某某换走,刘某某在于某某家被催收人员看管四、五天后才被放走。期间,被告人胡某负责给催收人员送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前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检察官助理:崔 庆 亮

2020 年 4 月 29 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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