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13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8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住盘塘镇**村**组**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住**镇**村**组。
以上二名被告人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5日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等人到东莞市大朗镇**社区**酒店**酒吧的卡座喝酒。期间,因胡某某一方有人走上舞台吸烟,被酒店保安人员制止,由此引发双方矛盾。后双方多人走到**酒吧门口相互争执对峙。过程中,胡某某、黄某某先用拳头,后邓某某(已判刑)伙同多人持自制长砍刀与酒吧保安张某某、杨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邱某某、马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对打,将张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等人打伤。2019年12月9日17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大朗镇将胡某某、黄某某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杨某某、陈某某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刘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陈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胡某某、黄某某及同案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练飞秀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现均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九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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