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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骗取贷款案)(公开版)_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公刑诉〔2019〕63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80********,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无固定工作,住滨州市经济开发区**村**号-1。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7年11月22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被告人胡某某因承接滨州市经济开发区**工程资金需要周转,其先后以亲朋好友孙某某、苏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27人的名义在滨州市滨城区农信社**分社办理个人贷款共计810万元。2010年12月,**分社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后,胡某某将27笔个人贷款整合到自己名下,后胡某某一直未还款。截至2019年12月26日,胡某某偿还本金651万元,至今未归还其余贷款本金及利息。

2017年11月22日,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银行贷款资料、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屈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810万元,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姝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滨州市经济开发区**村**号-1,联系电话1388486****;

2、刑事侦查卷宗五册;

3、证人名单。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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