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胡某某以帮同组村民方某某修路为由,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挖掘机,在方自英位于本县**镇**村**组的山林中采石出售获利。经湖北冶金地质研究所对被告人胡某某非法采矿点范围进行勘测,其非法采矿数量为10563.22吨。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告人胡某某非法采矿价值12.67586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本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证明、林权证等书证;2.证人方某某、廖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家艳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3477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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