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安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51961********,汉族,大专文化,系安陆市*甲糖业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住安陆市**乡**村**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胡某某在负责承建安陆市*甲糖业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中,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安陆市*甲糖业有限公司院内非法开采建筑用砂。案发后,经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及湖北省核工业地质调查院鉴定,胡某某在安陆市*甲糖业有限公司院内非法开采建筑用砂1709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2392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被告人胡某某的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卢某某、彭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学文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陆市**乡**村**组,联系方式:13507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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