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Z14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6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等权利和义务,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至2020年7月,被告人胡某某分别伙同聂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覃某某、刘某某等人在德庆县新圩镇马圩河合水河、蓝村桥、百丈洞河段以拖拉机装钢缆来拉动耙子的方式非法耙取河砂1384立方米的河砂,价值人民币200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价格认定结论书;(4)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5)微信交易记录;(6)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开采河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浩鸿
检察官助理:黄雪琴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在德庆县看守所;
2、起诉书10份、量刑建议书4份、换押证1份;
3、案卷4卷、光盘4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