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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非法采矿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5********,汉族,中专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现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胡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8年上半年开始在洞下河平江县龙门镇白江村棺材石组河段的河道内利用机械铲车和农用车等设备非法采挖砂石。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因非法采砂于2018年3月13日、2019年3月15日两次被平江县水利局行政处罚。2019年9月9日,被告人胡某某再次伙同他人在该处非法采砂被平江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现场查获。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胡某某到平江县公安局主动投案。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胡某某向平江县公安局缴纳暂扣款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平江县水利局案件移送函、平江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赖某某、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图照;

5、同步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且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夏文平

检察官助理:周晓艳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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