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根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700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根河市**镇,现住内蒙古根河市**镇**路**街**区**栋**号,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内蒙古阿龙山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阿龙山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胡某某在内蒙古阿龙山林业局乌力吉林场42林班内捡烧材时发现林内一片粘网上有四只疑似花尾榛鸡的死体,将疑似花尾榛鸡死体装上衣口袋中驾驶摩托车带回家中,藏匿于家中仓房南侧一印有“玉米面”字样的编织袋里。2019年11月6日,公安机关巡逻发现后依法在对其进行调查时胡某某害怕被追究责任而逃匿。2019年11月13日,其妹妹陪胡某某到阿龙山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经鉴定,送检的动物死体为花尾榛鸡死体4只。花尾榛鸡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列入1988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名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根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鹤
检察官助理:内森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 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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