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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公开版)_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67********,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住九江市修水县**镇**村**组**道**号**楼**号);因涉嫌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2014年5月7日铜鼓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对其刑事拘留(未执行),2014年11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后在逃,2015年9月17日铜鼓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对其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7日执行,2020年11月4日经铜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铜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铜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5月的一天,胡某某(已判刑)联系黄某某(已判刑)雇请人将其在铜鼓县**乡**村“桃树祸”山场砍伐的红豆杉帮运下山。黄某某邀集胡某某等8人,由胡春生开车带到该山场,将已制成2米长原木的5桐红豆杉装上赣******江铃全顺汽车,胡文国得赃款600元。

2013年6月份的一天,邓某(已判刑)在铜鼓县**乡**村“茶园排”山场发现有己被他人裁好的红豆杉原木,便委托胡春某某帮其请人搬运。胡春生联系黄某某,黄某某邀集胡某某等10人;由邓某将人带上山。因红豆杉太重,胡某某等人仅将其中2桐搬运至东源村“桃树祸”山场顶上。7月28日,邓某在该山场附近又发现还有己裁好的红豆杉原木,又联系胡某某,胡某某便再次联系黄某某。黄某某邀集胡某某等人到铜鼓后和邓某一起来到该山场,胡某某等人将山场中5桐(含搬运至东源村“桃树祸”山场顶上的2桐)红豆杉原木搬运下山,并装至邓某驾驶的赣******江铃全顺汽车上。经江西亚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查获的5桐原木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材积为1.224立方米,立木蓄积1.88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判决书、人口详细等

鉴定意见

供述与辩解

同案犯黄某某、曹某某等人证言

现场勘察、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他人的邀集下,明知南方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两次伙同他人将十桐2米长的红豆杉装上赣******江铃全顺汽车(其中一次现场查获立木蓄积为1.883立方米),得赃款6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取作用较小,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芳亮

检察官助理:朱艳娇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被告人现羁押在铜鼓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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