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820号
被告人胡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施密码,云南衡律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7月20日,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胡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本案的犯罪证据开示清单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胡某某让郭某某(另案处理)将载有非法卷烟的云A****M号牌的福特车开到昆明市官渡区**国际地下停车场,之后胡某某驾驶载有非法卷烟的号牌为云A****2的厢式货车来到昆明市官渡区**国际地下停车场,之后将云A****M号牌的福特车上所载卷烟交给一名开银色面包车的男子(在逃)拉走。经检查,该案现场云A****2厢式货车上共查获非法卷烟1800条,共计360000支卷烟,其中紫云烟1000条(200000支),红河烟600条(120000支),红塔山烟200条(40000支)。经鉴定,所查获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涉案卷烟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9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香烟、货车;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清点、取样、抽样、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昆明市西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人物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未取得销售卷烟资格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魁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卷宗贰册,光碟叁张;
3.报请指定管辖的批复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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