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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非法经营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二部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台州市椒江区**花园**单元**室,现住台州市椒江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1997年12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19年8月1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6日至2019年6月18日间,被告人胡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黄某某、尚某某(均已诉)等处购买日本万宝路、七星、专供出口的中华、利群等品牌的香烟和烟弹后销售给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兰某某、徐某某等人,销售额共计人民币60715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余元。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台州市椒江区葭沚垃圾中转站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微信转账记录、台州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及案件移送函、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尚某某、黄某某、李辉、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兰某某、徐某某等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5.微信转账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6071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 晓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0657****

2.电子卷宗光盘2张、检察卷1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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