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二刑诉〔2020〕66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4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家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路**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9月12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胡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上家彦某某(已判决)等人处非法购进国外的HEETS等品牌的IQOS电子烟弹,并通过咸鱼、微信等渠道销售牟利。经查,被告人胡某某非法经营数额至少达40万元人民币,非法获利至少4万元。2019年9月12日,永康市公安局从胡某某住处广东省广州市**区**街道**路**号**室内查获HEETS烟弹15.3条及涉案手机两部等物。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上述查获的烟弹均系真品IQOS卷烟,但无“由中国烟草公司专卖”字样。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胡某某家属向永康市公安局代为退赃5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到案经过、支付宝微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截图,扣押物品清单、胡某某本人出具的悔过书等书证;
2、鉴别检验报告;
3、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搜查提取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4、证人金某某、夏某某、彦某某、邢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莹盈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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